为加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加快统计、调查和处理安全事故,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至(四)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一)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员数量);
3.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凯发精英体育官网的联系方式。
(二)报告程序
1.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简要过程报告部门(项目)领导或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由部门(项目)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救援行动,减少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2.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于事故发生后十五分钟内先以电话方式向所属板块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随后编辑短信重复信息要点(未构成等级、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参照本条要求执行);同时,应根据法规要求及时向企业属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各板块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于事故发生后半小时内将情况报告集团安委办。
4.集团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即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汇报,同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5.集团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即时向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情况。
6.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报告事故情况。
7.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一)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需立即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组成人员需具备事故调查所需的敏感性、灵活性、逻辑性及公正性等素质,遵守事故调查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小组组长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信息。
(二)事故调查小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三)未构成等级、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事故由事发单位或板块自行组织调查,并向集团安委办汇报调查情况与结果,集团安委办必要时可直接介入相关环节的调查。
(四)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由集团安委会按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组建事故调查小组,或者参与配合事故调查。集团组建事故调查小组负责的事故调查,应于15个工作日内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需延长时间需要向集团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申请,事故调查总时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五)事故调查小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小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事故处理
(一)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必须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原则是: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指定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二)事故调查小组提出的事故处理与防范措施建议,由事故单位及其上级单位负责落实。
(三)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由集团公司、板块或事故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公司制度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或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由集团、板块或事故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公司制度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的由集团或事故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公司制度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伤亡事故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五、附则
(一)本制度由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