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除事故隐患,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责任感,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定义
安全隐患是指在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技术上的安全缺陷等。
二、检查的形式
(一)定期安全检查
集团安委办每季度对六大板块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措施方案落实,重大危险源控制、安全管理台账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集团安委会。
(二)专项安全检查
集团安委办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按照公司及上级领导要求,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集团安委会。
三、检查原则
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在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公司安全工作的部署,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检查要狠抓整改,讲求实效,要认真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明确隐患整治措施、整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督办责任人及整改时限,做好记录。
四、隐患整改
(一)集团安委办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认真做好记录,并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其内容包括:隐患内容、责任人、定整改时限和整改意见,隐患所在单位相关责任人签收后按期整改。
(二)隐患所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后,应向集团公司安委办书面回复隐患整改情况,集团安委办组织人员对隐患整改进行复查。
(三)对严重危及员工生命及公司财产安全的事故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必要时停产停业整改。
(四)对一时不能整改的安全隐患,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加以安全监控,并明确整改计划,限定整改期限并按期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同时,需向集团安委办出具一份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五)对责令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由集团安委办负责跟踪整改项目的完成进度。
(六)安全隐患排除前已经停止生产经营的,整改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恢复生产经营;验收不合格的,集团安委办可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集团安委办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报请集团安委会批准后予以关闭。
(七)集团安委办要建立安全隐患登记制度,对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并按时将隐患登记、销案情况报告上级领导。
五、各单位开展自检工作
(一)各单位需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制度,并向集团安委办备案。
(二)各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每半年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三)各单位要对自身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排查工作,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并按时向上级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较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报告应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四)各单位对所辖区域内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跟踪有关部门承担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五)各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立即消除的,需及时向集团安委办报告。集团安委办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分级,并签发《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其内容包括:
1.重大安全隐患的基本情况;
2.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3.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4.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5.整改督办单位和责任人。
(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由企业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小组,并立即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应向集团安委办备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1.整改期限和目标;
2.整改措施;
3.责任机构、责任人员以及经费和物资保障;
4.应急救援预案。
六、附则
(一)本制度由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